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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街道办事处改革

如今社会发展迅速,社会体制改革也刻不容缓,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很多功能趋于重合,两者职责不清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推进管理服务重心下移,有必要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政治体制必然会相应进行变革。这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辩证唯物主义法则,问题的核心在于市场主体企业部门改革的目的在于“减人增效”,而政府部门改革的目的在于“执政为民”。关键词:街道办事处社区体制改革

街道办事处的尴尬困境

随着我国“单位制”逐步瓦解,“街居制”身陷困境,“社区”一词逐步进入公众的生活,作为我国城市基层治理中一个比较独特的管理层次,街道办事处的存在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市民社会的进一步成熟、城市的现代化发展也使街道办越来越无“容身之处”,身陷“尴尬”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确。就法律地位而言,街道办是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而不是一级政府。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显然,依据法律规定,街道办不能作为一级政府存在。而现实中的街道办,究竟应定位为“一级政府”还是“派出机关”,仍不明确,身份尴尬。

角色定位多重化。就角色定位而言,按照1954年《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所述,街道办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而不是为了让街道办直接从事更多的城区管理事务。而现实生活中的街道办貌似“分身有术”,扮演着多重角色:一级政府的派出管理角色;“二传手”角色;社区管理者角色等。

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必要性

我国城市行政管理层次较多,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地级市存在市、区、街道、社区4级管理,其中市、区2级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为自治组织。相对传统地域建制来讲,城市属点状形态,地域较小,交通通讯发达。城市4级管理相对集中,难免造成人员机构、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资源重复配置,产生不必要的浪费,也容易产生相互冲突与矛盾。

市辖区政府是城市基层政府,由于城市管理的直接性、集中性、整体性等特点,与同级别的县、市政府相比,市辖区政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管理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往往缺乏较大的独立性。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的派出机构,设置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工作,密切政府

与居民的关系,其任务是办理上级政府有关居民生活的各项事务。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目的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支持和帮助。近年来,我国社区建设步伐加快,社区自治组织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任务,从而消弱了以社区服务为主要任务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另外,街道办事处作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也是受托从事行政管理。随着市辖区政府职能的不断强化,从另一方面进一步消弱了街道办事处职能。在市辖区和社区上下双方夹击之下,街道办事处难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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