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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二条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十

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陕西中医学院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

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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