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
第一篇: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7日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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