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1
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篇: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内蒙古·锡林浩特
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通过有关执法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三条盟处督查科具体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登记造册。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证件。
(未完,全文共3834字,当前显示124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