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奖扶政策共享改革成果
-----对部分边缘群体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思考
【计生委曹介洪】
自2005年以来,我省分别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两项奖励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启东市自实施该两项制度以来,已经有21656人享受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7831人享受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针对特定人群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这两项奖励制度时,我们发现还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没有纳入到这两项奖励制度的边缘群体: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照顾夫或妻随一方户口落实农转非、“上山下乡”知青政策落实中只落户口未进城、企业用“土地工”农转非、企业改制或因病提前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职工、城镇近郊的菜农果农被农转非以及原城镇人口中的无业人员等等。他们中60岁以上的那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未享受到计划生育奖励,已成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的边缘群体,虽然人数不多,但反响较大,经常有人向基层各级政府上访反映,这对他们来说有失政策公允。
我国《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宪法》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从《宪法》上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年老后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这一“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取消城镇农村二元户口结构势在必行,社会保障也将随着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要体现出政策的公正公平性,不能忘掉哪些实行计划生育的边缘群众。我们认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在制度层面上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奖励,二是扶助。是奖励的,就该体现公正公平这一原则;是扶助的,可只为部分群众或困难弱势群体,旨在体现“扶助”这一精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能以“户口”性质来划分,只要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一律实行统一的奖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显现出计划生育的真正涵义,体现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宪法》精神,才能充分体现出让人民群众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此,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多向上级反映这些群众的诉求,尽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2011年2月21日
第二篇:半边户奖扶政策通知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011-06-0914:12:00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
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未完,全文共8063字,当前显示13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