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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实行。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记实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一)选拔任用程序记实,主要记录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提名动议。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提名人和动议理由,以及职数使用和空缺情况等。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

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以及得票数、得票率和位次等。

3、组织考察。主要记录发布考察预告的时间,考察的时间、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等。

4、讨论决定。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讨论决定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情况等。

5、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结果,任职前谈话人,任职时间及文号等。

(二)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民主推荐得票不是最多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3、提拔任用人选不是从后备干部中产生的情况

4、考察前及考察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群众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查清或核实的问题

5、任职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

6、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7、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

8、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9、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提拔任用的情况

10、征求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11、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情况

12、选举落选的干部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而另行安排的情况

13、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情况

14、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

15、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填写,履行完一个程序,应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最后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对重要情况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记录必须措词准确,字迹清楚,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审核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六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通报。对未按本办法规

定记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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