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县出生人口数据信息通报制度的意见
关于规范全县出生人口数据信息管理工作
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县卫生局、县医院、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局、县卫生局直管医院、各基层卫生院、派出所、各乡镇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冀政﹝2003﹞40号、邯人口联﹝2004﹞3号、邯人口办﹝2004﹞6号文件精神,提高人口统计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生人口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我县新出生人口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是县政府
分析我县人口形势、正确制定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如实提供各种底数和规范的数据信息,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县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新生人口的出生统计、医学登记、户籍办理等环节必须相互通报、真实对口、规范一致,形成规范真实的统计资料,为县政府提供正确、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查验和定期通报制度,各自形成规范的审查档案。
二、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计生部门对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员,在办理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卡》和照顾再生育《生育证》时,必须严格把关,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
2、县、乡两级计生部门在为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政
策外生育出具《计划外生育证明》时,应当及时为其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出具。由村级出示的书面材料,必须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3、生育人员在卫生部门和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出生婴
儿医学证明》、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领取和新生儿落户等手续时必须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卡)或《计划外生育证明》。
(二)卫生部门
1、办理《医学出生证明》
医疗机构在为新生人口办理和出具《医学出生证明》(含
补办)时,必须核查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1)《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卡》;(2)照顾再生育《生育证》;(3)《计划外生育证明》。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均不得为其办理。承办人应及时填写《大名县出生人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通报表》。
2、申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补
助时,参照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规定,婴儿父母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在为新生人口落户时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出具
的证件、证明及相关资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凡不能完整提供以上相关资料者,公安户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通报办法
县公安局、县医院定期每月5号前分别向县计生部门通
报新生人口的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漏报或缺失;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向县卫生局通报每月《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由县卫生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电话:65865126582139)。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各基层卫生院向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通报相关信息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计生部门
1、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发放《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卡》
和照顾再生育《生育证》的工作人员,将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计生证管员行政记过或党内
警告处分,责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每出现两人次及以上,给予计生证管员通报批评
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换工作。计生部门主管负责
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拒绝为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政策外生育出具《计
划外生育证明》的或有吃、拿、卡、要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1)每出现一人次,视责任给予计生证管员通报批评;(2)每出现两人次,视责任给予计生证管员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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