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4、《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二、行政监管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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