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操作规定)
驾驶员载客营运时应使用计价器,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驾驶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操作计价器:
(一)空车待租时竖起“空车”标志,夜间空车时“空车”标志亮灯,车辆起租时,计价器显示车费
金额为“零”,翻落“空车”标志后,计价器显示起步费金额;
(二)承担电话调度或者预约租车业务的车辆到达上车地点后,在约定的时间翻落“空车”标志,开
始计费;
(三)由于供车方原因车辆停驶、外界发生意外情况连续停驶达15分钟、业务结束结算车费前、营运
中搁车、客运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使用“暂停键”,暂停计费;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
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发现计价器制造、修理、检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
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投诉举报。
乘客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计价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投诉举报。
本人9月13日和同学欧阳回家途中,在上海世纪大道处,乘坐强生出租车回家,因那天暴雨,导致交通堵塞,我和同学在出租车上等了2个多小时,而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规定,由于供车方原因车辆停驶、外界发生意外情况连续停驶达15分钟、业务结束结算车费前、营运中搁车、客运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使用“暂停键”,暂停计费;我们在世纪大道上得车,到张扬北路,博兴路附近下次,总共里程数是7.8公里,等候时间2小时24分,总共收费95元,隔日向强生公司反映,强生公司说出租车司机没有违反规定,可
第二篇:三亚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三亚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为出租使用性质,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出租客运服务的车辆。
出租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出租汽车市场需求及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市场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授予分公开招标、资格考试、直接审批三种方式确定。三种方式的投放数量由市交通部门拟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将出租汽车经营权授予本市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参加市交通部门组织的经营资格考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资格考试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购车资金及流动资金;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所;
(四)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出租汽车经营内容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相应的购车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理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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