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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

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和成果取得的情况,促进科技计划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部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经过验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均要登记:

对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

[2000]542号),凡经验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验收后1个月内持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市科技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实施计划管理机构应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市科技局成果管理机构将汇总年度重大成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计划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

二、对实施中产生重要成果或取得重大突破的要及时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或取得重大突破的要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受理上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产生的重大成果,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三、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部门将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技术标准形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国家计划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将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科技局在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情况上报科技部录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在项目实施中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在1-2年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对于执行《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科技计划。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03年9月26日印发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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