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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质技监量发【200】

112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继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许可行为,推进我省计量产品制造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贯彻“办法”具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

(一)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的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凡制造“目录”中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发证,制造其他计量器具,由各市局组织考核发证。各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承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各市、县局在省局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制造许可的申请受理

属省局发证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省局委托各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代表省局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定期统一报送省局。属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由其所辖县(市、区)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各市局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县局做出受理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或决定受理的),定期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局。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制造许可的受理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办理程序等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方便企业查询。要积极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方便企业办理相关申请。各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

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其他计量器具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局组织考核。各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的时限安排考核,指派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公正、客观。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及时将考核材料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许可的决定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考核材料后,应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要求予于许可,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严格计量器具许可范围,规范行政行为

(二)严格许可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范围来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凡列入“目录”的,必须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凡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规范行政行为。各地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行政。要按照省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制造计量器具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在许可证的考核工作中,要实行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组织考核的部门派遣,观察员负责跟踪和监督考核工作的全部过程,并负责将《制造计量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附件1)送达企业。

三、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证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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