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拟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录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录。1
第五条选任程序记录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4、考察预告。主要记录预告的时间及形式。
5、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的时间、范围和考察组组成人员。
6、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7、征求相关领导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相关领导人、时间和基本意见。
8、征求同级纪检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基本意见。
9、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10、征求协管方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协管方的意见。
11、任职。任前公示时间及有无情况反映、履行法定手续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及谈话人、发文时间。
第六条重要情况记录就是要在认真做好选任程序记录的同时,对在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不靠前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考察中群众有反映,考察组及委托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的情况;
3、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各环节中人选发生变动的情况;
4、任前监督、征求纪检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5、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或党政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6、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建议;
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在本地、本单位或本系统提拔的情况;
8、破格提拔的情况;
9、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情况;
10、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由人大任命的干部未通过的情况;
11、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表样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任免机构负责填写。《记录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对选任程序的记录应当每履行完一个程序,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做好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录要及时记录清楚。记录人和分管领导要在《记录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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