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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第二篇: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程序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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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本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应当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样式附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按下列规定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二、档案材料清单(略);

三、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四、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五、《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七、《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帐》;

八、其他档案材料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流程

【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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