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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上一篇/下一篇2009-04-1719: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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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这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程序法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概括,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还很粗略、不配套、不完善,上述《规定》对于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接受质询的程序也并无可操作性的规定,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诉讼活动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性很大的现象。笔者认为,出庭证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得不到程序有效的保障,不仅使证人出庭的效果和庭审方式的改革大打折扣,还让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怀疑,甚至影响法律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必须尽快给予规范化。因此,制定出科学、高效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证据制度的迫切需要。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就民

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谈谈自己的设想:

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

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二、出庭作证程序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一套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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