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物价局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篇:遵义市物价局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附件
4赤水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科,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的
1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相关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评议考核。内容是: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二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科室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四条外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执法部门或有关执法人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遵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对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水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附件3:
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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