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治生活必备
高一备课组
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1、广泛、真实的民主
(1)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2)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①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3)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①民主权利的广泛性;②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③尊重和保障人权。
2、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有利于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维护社会主义和谐局面。
3、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③监督权。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2)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的统
一、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使用法律。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①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②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③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5、选举方式的选择★(1)直接选举
优点:①.能更直接的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②.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③.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局限性:在选民人数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难度大。选举成本高。
(2)间接选举:优点:选举成本低,便于组织。局限性: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阻隔,影响选民意愿的表达。
(3)差额选举优点:候选人之间的竞选,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在候选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选择余地。局限性: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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