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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现状及不足[5篇范文]

第一篇:信用管理现状及不足三、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十多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由于历史短、发展不规范以及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评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与国际信用评级业相比较,我国的信用评价业还存在以下待解决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或部门、行业性的法规来保证实行,只是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有所涉及。而在美国除了1933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价业的法律外,在1960年至1980年的20年间又陆续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7项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

相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急需建立信用评级法律体系,从各个法律层次,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展开立法工作。其中最主要的是完善基础性法律体系框架,建立强制性推广信用评级结果的法律以及约束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系列法规。

2.企业征信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形成了一个以银行为主体,各征信公司起辅助作用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无论从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阻碍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且征信企业缺乏权威性,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另外,我国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我国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从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来看,完善我国征信系统应该制定相关政策使信用数据开放,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数据库,待时机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结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信用评级方法不统一

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尚未设立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各评级机构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其评级原则和方法体系也无统一规定,各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体系。在评级方法、评级指标、信用级别设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随意性很大,使得我国的评级标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导致评级结果比较混乱。如在企业债券评级方面,存在同一债券在两家不同的评级公司评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级别,又如在企业信用评级方面,对信用优等企业,有的设置aaa,aa,a级,有的则设为一级、二级、三级。

4.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企业信用评级的结论不完全依赖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判断,同时还结合行业发展、管理者素质等因素的分析,总的来说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较全面,但指标设置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只考虑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近两三年的净利润增长情况。若企业近几年有连续稳定的增长业绩,则计算结果与现实相符,若企业经营结果不稳定,那么计算结果则失去其经济意义。

5.缺乏对评级结果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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