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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程序合法应当具备七个要素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税收执法程序合法则是确保依法治税落实落地前提条件。由于“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这使得把握“程序合法”这一要求时容易出现偏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税务稽查执法为例,对程序合法所应当具备的要素进行分析,以期为税务执法人员合法执法提供参考。

根据税法和行政法基本原理及其相关规定,税务稽查“程序合法”应当具备以下七个要素。

一、税务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地位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地位。

二、税务稽查局对案件有管辖权

税务稽查案件管辖包括职权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职权管辖解决税务稽查局与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规定,税务稽查局依法履行一项法定职责,即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三项授权职责,即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牵头统一组织税收专项检查部署,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

地域管辖解决税务稽查局之间执法地域范围的划分问题。根据《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局应当在各自所属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地域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不得跨区域执法。对于涉税案件检查过程中确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据《规程》规定发起协查,提请当地税务稽查局配合取证。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层级税务稽查局之间的管辖范围划分问题。根据《规程》规定,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之间,上级税务稽查局可以查处下级税务稽查局管辖的案件,但不得违反前述职权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下级税务稽查局不得管辖应当由上级税务稽查局管辖的案件。

需要注意,税务稽查管辖不包括指定管辖,上级税务稽查局不得指定下级税务稽查局管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稽查案件。

三、税务稽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税务稽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具有执法资格。一是应当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二是应当持有《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工勤人员、临时人员即使已取得《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因其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不具有执法资格。税务稽查人员具有公职身份,但持有的是非《税务稽查专用检查证》亦不具有执法资格。

四、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程》等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局具有税务检查权、税收保全权、税款追征权、滞纳金加收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法权等多项行政权力,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能实施若干项具体执法行为。程序合法要求税务稽查局实施的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限要求,不得超越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即法有授权方可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稽查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得超越权限实施侦察权(秘密调查权)和搜查权(强制检查权);二是对于特定的执法行为,如调取账簿、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应当依法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五、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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