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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共5篇]

第一篇: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盐食药监政„2011‟90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盐城药检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评估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效果,规范立法和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市局制定了《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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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评估本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规范立法和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各级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实施后评估”)是指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各级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立法和制定目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一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

第五条实施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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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施后评估。

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实施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实施后评估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情况,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强对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实施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实施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

委托单位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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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等条件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九条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实施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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