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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

43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错误和疑点问题,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效能;同时,优化纳税人关系管理,就申报纳税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纳税评估的范围包括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所有纳税人往年和当年或当期(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下同)的所有税种的申报纳税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全面开展、三管齐下、部门联动、健全机制”的原则全面规范开展工作。“全面开展”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工作;“三管齐下”是经济数字模型评估、软件评估和人工案头评估三种模式一并应用;“部门联动”是各级、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人教监察部门共同参与,互动协作;“建立机制”是探索和逐步形成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局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

1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包括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征管、税政、计财、信息、人教、监察和稽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纳税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由征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若干名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骨干作为专职成员。评估办设在征管部门,县(区)局评估办与各县(区)局内设的纳税评估组合署设置。有条件的单位应该设置评估办为独立运作的专职机构,选配专职人员担任评估办主任,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评估办负责,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市、县(区)局评估办为专职临时办公机构,应按照专人、专职、专门办公场所(“三专”)的工作要求,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评估人员,明确职责,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提供专设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化”组织保障,切实将纳税评估工作常规化。

第八条全市地税系统设立市、县(区)局评估办、基层分局纳税评估组(岗)三级评估机构。各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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