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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范文大全

第一篇: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来源:作者:日期:08-12-07

关键词:诉讼第三人/辅助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内容提要。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臵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诉讼第三人制度,也称诉讼参加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参加是指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为目的,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一种诉讼行为。这一制度的设立打破了传统的“两造”诉讼的格局,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系属中的诉讼中来,成为诉讼当事人。尽管不同国家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着差异,但所体现的则是共同的诉讼规律或要求,即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以便于法院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查明案件事实和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法院对相关联的两个案件做出矛盾判决[1].

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制度规定的极为简略,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不同,具体到民事诉讼制度也不相同。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两岸四地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加强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交流,同时对大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香港地区的诉讼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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