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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告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潘雄敏、楼冬仙、杨宝叶、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张淇涞、毛玉蓉、兰溪市欧翰隆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担保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遗漏了被告朱晹晔,朱晹晔已在银行贷款的相关文件上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签字,并且承诺:“本人是申请人潘雄敏的配偶,同意申请人向贵行申请贷款,本人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共同财产清偿。„„”因此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时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向贵法院申请追加朱晹晔(潘雄敏的配偶)为共同被告,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申请人:杨宝叶委托代理人:丁鹏臻二o一四年四月六日

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9月8日

第三篇。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某列为本案被告。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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