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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税务机关当被告不再是新闻,涉及税收征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税务机关屡有败诉。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此,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税务稽查取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保存可以证明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活动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确凿存在。但在实际工作中,受稽查权限制约,尤其是随着电子帐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为我们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收集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证据种类单调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收集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如稽查取证的资料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涉税情况记录不完整,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文书及底稿无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具法律证明效力。二是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忽视取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税务人员在检查前,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取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等。再如询问笔录,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得有提示性、暗示性的发问,严禁采用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如不得使用“你的这笔账务处理得正确吗。”,“你知不知道你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不如实回答,应该知道后果。”等提问。对于当事人不愿回答或表示沉默的问题,办案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鼓励、增强其作证的勇气,消除其顾虑,配合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三是证据不充分。由于部分稽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充分,甚至忽视证据的收集。如申辩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涉税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草率结案。四是收集的证据种类单调。由于行业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收集证据以查帐为主要手段。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电脑设备等先进工具在证据调查收集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契约、会计帐簿、凭证报表等书证,其他形式的证据基本没有收集。

对策建议。一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税务稽查人员的观察力、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动手能力,提高稽查办案人员收集、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二要强化涉税案件查办人员的证据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证据法学,深入研究《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有关证据收集和取得的程序、方法和形式等方面的学习,不断强化稽查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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