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籍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月收入证明(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以及联系电话。证明中列清收入和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明细科目)。
4、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养老金领取凭证。
5、申请就业情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为其联系就业岗位的证明,无法介绍就业的须出具无法介绍就业证明材料。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7、残疾证明。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劳动能力认定证明。提供《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市级以上医院务鉴定部门做出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9、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关于其是否择校就读的证明。
10、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
务部门出具)。
11、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下岗证,下岗时间,
领取基本生活费数额的证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1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领取的一次性安
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证明,在扣除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计算安置费,经济补偿费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月收入。
13、赡养费、抚(扶)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
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4、子女赡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父母
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整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子女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月低保标准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
15、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按如下规定
进行核定。
无单位的人员收入按如下办法测算,根据《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内容进行核定;(第二十条: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按本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摊位,每天工作时间在7小时一下的,按本市当年低保标准计算。第二十一条;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明显有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平均收入测算。第三十条;对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好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二篇:申请低保所需材料低保复查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申请书。
三、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收入证明。(1)有劳务雇佣关系的,应提供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如收入证明与社区、街道调查核实情况出入较大,还需提交工资领取签字复印件或银行交易明细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情况证明。(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3)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应提供本人陈述书写,经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签署公示情况意见、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收入证明。
(未完,全文共4221字,当前显示14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