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
相关相关法律
共有8个方面的法律涉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包含11种类型的工程:
1、放射性(涉及三类工程):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循环经济促进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土保持法: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4、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及两类工程):
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6、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篇: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三同时”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中防止出现新污染源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为“三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这一原则,简称“三同时”原则。
矿山安全中的“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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