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编号】
(btl-030)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篇: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为加强食品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四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要分别对食品供应商建立供货商档案
二、食品供货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
(2)双方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3)有效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4)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要有供货商签字、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每年证照年检后提供年检后的有效复印件;
四、《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要明确供货商名称、食品类别、品牌、供货期限、质量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要由食品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并由送货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内容要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经营食品批发,除要对上一级食品供货商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货商档案外,还应对下一级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批发档案,并应具有所经营食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食品批发档案参照本制度第二条)。
七、经营散装食品要对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书写简便清晰,食品标牌摆放或悬挂在显要位置,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设置防蝇、防尘等设施。
八、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有与食品相对应的食品供货商档案、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做到货档一致。对没有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或者供货商档案不齐全的食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
第三篇:供货商管理制度供货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场管理,保护供货商利益,树立商场形象,确保商场信誉,特制定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商品管理规定
1、供货商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证明文件,经商场审核后,供货商方可销售。如供货商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不得侵犯它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如发生侵权事件,供货商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商场有权向供货商追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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