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处业务答问
(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登记项目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哪些户口登记项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三)、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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