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暂行)12.3.9
第一篇: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暂行)12.3.9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入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1‟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的要求,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参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等标准实施,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自愿申报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乡镇(街办),启动创建工作前,应参照国家标准要求填写《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经县(市、区)、市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报备。
第五条申请评定验收的社区,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市安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有: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aq/t9001-2006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检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六条省级安全社区的评定分初审、终审。先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组织初审,参照国家现场评定标准,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形成初审报告,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评定验收申请;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建议。
第七条终审采取现场评定方式。由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成立现场评定组(3-5名安全社区专家组成),现场评定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八条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交评定工作报告。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省级安全社区”有效期三年。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获得“省级安全社区”命名的社区进行抽检。获得命名的社区期满前应提出复评申请,逾期未提的,自动废止。获得命名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将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篇: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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