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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

在我国,投资银行就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①代理证券发行;①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③兼井与收购业务:④研究及咨询服务;⑤资产管理;③其他服务。如代理证券还本忖息和支付红利,经批准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根据《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公司被分为二类,即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只能从事经纪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90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业务部2000多个,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十万多人。

投资银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公司。其所以叫"投资银行",这是人们为区别商业银行而形成的一个的称谓。这种称谓起源于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英等主要国家采取银行业与证券业相分离的金融体制,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的投资银行业务和以存贷业务为核心的商业银行业务截然分开。因而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投资银行并不称作"xx投资银行",而是叫做"xx证券公司",或"xx公司",例如摩根。斯但利公司、美林证券公司、野村证券公司、高诚证券公司等等,它们都是投资银行。我国的大证券公司基本上都设有投资银行部门。

投行是美国的叫法,欧洲则叫商人银行。在日本和中国,投行指证券公司。投行的传统职能是证券的代理发行和买卖,如证券发行承销,经纪,自营,现在也包括了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兼并收购等创新类职能。我国的投行按照西方的主营职能,最好的应该是中金,其次如申万、国泰君安、广发、银河、中信。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按照世界范围内比较普遍的银行法规,银行业必须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除了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商业或消费贷款及相关衍生业务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其它金融业务,比如公开发行证券等,即商业银行不得进入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领域。但商业银行可以成为投资银行发行或销售债券、基金等的代理,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1995年确定分业模式)

第二篇: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异同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异同点

相同点。从本质上讲,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都是资金盈余与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中介,一方面使资金供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的资金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需求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的功能是相同的。二者都充当了资金媒介的作用,促进了社会资源更有效的配置。

并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放开,二者的区别日渐模糊。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过去的这30年里,由于双方的竞争过于激烈,两者业务不断扩张,出现交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等业务方面的竞争非常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发展,大量介入投资银行的业务,如场外衍生工具市场、金融服务行业等。二者利用各自的优势,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一些包括建议、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利用其广泛的业务、高水平的金融人才、丰富的业务经验、熟练的金融技能,在投资银行原本的业务领域与其展开激烈的竞争。所以,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所经营的业务也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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