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4.各省级质监局在每月底,将发放许可证书情况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填报系统”中,各省级质监局应确定专门的用户端管理责任人。各省级质监局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5.对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改由省级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原已取得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不另换发省级质监局许可证书,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换证。
(四)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制度。国家和省级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在原承担的考核范围内继续承担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申请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向相应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按照申请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后,将合格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总局许可办公室。经各级检验检测人员考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委托考委会登陆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考核结果),由总局颁发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生产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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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