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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三)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5份;

2.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许可证延续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篇:2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条件

1、使用单位许可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具体分类见附表),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许可条件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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