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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内部控制具体要求

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

标准和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调查、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

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

第六,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

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第七,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的签署权限;在承接

投资银行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应有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的项目实施合理的项

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预算和项目分配等措施。

第九,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

第十,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第二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一)承销与保荐;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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