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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过去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所有。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所有并管理。而现在的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了住宅,并按有关规定建筑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那么,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当然归广大业主共有。这是因为:第一,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看,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二,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所有人所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产权所有人当然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第三,从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应明白: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的建设者即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属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而只能属于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自己;其处置权应是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其管理权应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篇:小康住宅设施配套项目方案文章标题:小康住宅设施配套项目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我镇旧宅改造和乡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强对新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嘉峪关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决定》、《嘉峪关市某某镇总体规划(2002~2022年)》、和《嘉峪关市某某镇总体规划(2002~2022年)》的内容要求,结合我镇城乡一体建设及小城镇建设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新建花池400平方米(2*2.5米*80),铺设花砖2000平方米(800*2.5),安装路灯12座,开挖树沟800米。

实施步骤。项目计划于2006年内完成建设、投入使用。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为我镇某某村二组(某某中学至镇供销社公路两侧),参于农户40户。

三、建设内容

新建花池400平方米(2*2.5米*80),铺设花砖2000平方米(800*2.5),安装路灯12座,开挖树沟800米。

四、设计标准

花池按每户8平方米建造,边缘安装钢制栏杆,花砖采用水泥制彩砖。树沟宽1.5米,深1.2米,边缘用水泥硬化;路灯在公路两侧交错安装,平均距离50-60米。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18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项目投资估算表)。

2、资金筹措

工程总投资18万元。来源。申请补助10万元,农民自筹8万元。

六、工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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