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老龄协会章程
漳州市民政
局
文件
漳老龄办〔2003〕006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村(居)老年协会章程(范本)》的通知各县(市、区)老龄办(委):
现将《漳州市村(居)老年协会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章程》的要求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对不符合《章程》要求的老年协会要进行整顿,促进老年协会健康发展。
漳州市老龄办
漳州市民政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漳州市村(居)老年协会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老年协会是人人口老龄化发展的产物,是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需要。它是由居住在同一社区或行政村的老年人,为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建立的非营利性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二条
老年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老年人服务,为党的中心任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努力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落实。
第三条
老年协会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老龄委的指导和监督管事。
第四条
老年协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老年人的纽带和桥梁,是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成立老年协会必须由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市、区)老龄办和乡(镇、街)老龄力、备案。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和文化科技技术。
第七条协助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贯彻落实党和政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积极开展工作,尤其要通过“一访四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当好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的参谋和助手,组织会员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发展经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计划生育、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移风易俗、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和发动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人办实事好事。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明生活。
第十条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创造条件,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和养老创收基地,引导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务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协会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凡居住同一村(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返回村(居)定居的退离休人员,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有加入协会意愿、拥护协会章程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协会。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协会的会议上,参加有关协会工作和会员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三)监督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和协会领导成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协会的各项福利;
(五)在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遇到特殊困难时,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发挥自己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协会的巩固和发展作出贡献;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严格遵守协会各项纪律:
(一)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以及乡规民约;
(二)不得利用协会的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变相赌博以及其他不文明的活动;
(三)不得以协会的名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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