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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便利措施 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对象[推荐五篇]

第一篇:第七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便利措施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对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便利措施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

许可签发对象

作者:来源:时间:2010-05-20字体:大中小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结合工作实际,考虑到上述人员在华停留的实际需求,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一、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对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

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上述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一)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中国内地居民的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二)探望在中国内地常住的华侨,还须提供华侨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及在中国内地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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