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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评议办法

(年月日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代表依法向选区选民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有关情况,接受选区选民评议,实现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委托各乡镇代表联络办公室、代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代表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大代表述职采取会议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方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向选民会议口头方式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二)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未采取会议口头述职的年度,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在选区内公示,并接受选民测评

(三)同一选区的所有代表,采取同一方式述职

第五条县人大代表述职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代表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并在召开述职评议会10日前将《述职报告》、《代表履职登记表》报送代表小组。

《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包括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出席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评议、培训等活动,以及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推进工作的情况。

(三)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情况。走访选民,听取选区选民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落实情况。

(四)提高自身素质方面的情况。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五)代表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召开述职评议会或开展测评时,参加评议、测评的选区选民应不少于50人。村、组干部不高于20%、“村民代表”不高于40%、其他选民不低于40%,参加评议、测评人员应该覆盖选区的每个投票点或居民集中点。

第七条参加述职评议的代表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现场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量化评价重要依据。

第八条述职评议结束后,各乡镇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对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向述职代表反馈,并及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人代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办法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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