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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银行业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实施办法

锡银发〔2009〕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在银行机构间的通用性,减轻企业重复评估的成本负担,优化企业融资评估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锡市银行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通用库。凡纳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各银行机构均给予认可。借款企业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不需再次评估。

第三条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事宜,遵从法律法规和各银行机构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评估机构通用库的推荐和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成立资产评估机构评审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各银行机构分管行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审核确定评估机构通用库名单,协调各银行机构在实施资产评估报告通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跟踪考评。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评估机构的推荐.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自愿申请。凡是拟加入全市银行业资产评估机构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向各银行机构提出参与推荐的申请.

第九条自主推荐。各银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自主选择若干家资产评估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组成评估机构备选库。各银行机构推荐时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认可度实行优选排序。

第十条集中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集中审查,根据推荐率高低和优选顺序,按一定比例产生评估机构候选库,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对进入候选库的评估机构,由推荐银行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机构的设立批复、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评估人员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推荐银行应对上述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银行机构间重复推荐的评估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家银行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核评定。评审委员会组织各评审委员对候选库中的评估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和投票推荐,按评估机构得票率的高低确定最终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确认公布。各银行机构对经评定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进行确认,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名单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有效期,原则上按照有关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上限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银行机构不得为借款企业指定通用库以外的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评估费用由相关银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对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原则上实行考评年检制度。考评年检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执业信誉度、评估报告规范性、评估服务质量等。

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发现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按承诺提供评估服务、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等违规执业行为的,可随时将有关事实情况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可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别对其采取告诫谈话、银行业内部通报、取消通用评估资格等措施,并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通用库、候选库、备选库均实行动态管理。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因年检考评不合格而被取消通用评估资格的,由评审委员会从候选库中通过考核评审增补。候选库、备选库的调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商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进入通用库的评估机构已出具的尚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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