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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不变

不变

记者马靖妤郭玉志

2013-4-136:03:32来源:2013年04月12日16:56:01中国证券网针对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政策取向会否发生变化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下午对媒体表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方向不会改变,将继续坚持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两者并重,坚持创新与风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发言人表示,今年将按照“巩固、深化、调整、提高”的原则,抓好机构监管和推进创新工作,巩固已有的改革创新成果,深化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制度的完善,加强风险监控和监管执法,持续推进行业的创新水平、能力的提升。

下一阶段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重点在于全面提升证券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提升其服务水平,建立需求为导向,市场为动力,风控为保障的创新机制。

第二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修订)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报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如果涉及上市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六、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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