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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条件

一、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二、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第

(一)、

(三)、

(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三、关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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