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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修改稿)

第一篇: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修改稿)2013-4-16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配套建设、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公安、交运、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区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的管理。区交运局加强对镇(开发区)管养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管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修改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

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巡查监管,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及时向相关管护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二、管理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投资参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和国家标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与智能交通设施。

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黄闪警示灯、电子警察、电视监控、交通诱导屏、停车诱导屏、测速仪、交通流量采集、道路治安卡口等监管交通情况的科技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道路建设养护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实施主体实行分级负担。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新建设施的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按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建设的规划设计,并拟定配套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讨论通过后,交由道路建设单位付诸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安监、住建、交运、公安、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区负责维护的道路,一般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道路管养主体分别移交区住建局和交运局,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区公安局。

建议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道路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将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一般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及设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充分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调整。

在一般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现场的施工方案存在疑义,必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道路通车前,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到位,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调试并具备亮灯条件。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在道路通车运行后实施,但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安部门对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预留地下管线位置,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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