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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财会[2006]92号

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6〕143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三年来实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04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定成绩合格证》。其中:以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的会计师资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从事财会工作进行申报评审的,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必须是在2006年度取得的才有效。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四)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windows2000/xp)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规定

1.破格申报仅限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学历和资历不得同时破格。其中破资历(任职年限)的,提前申报一般不得超过1年。

2.以参加专业工作之后取得的学历作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学历条件或破格申报条件的,取得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必须满3年,但取得博士学位的为2年以上

3.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三款中提及的发表或宣读的财会专业论文以及第八条第三款中提及的财会学术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论文的字数应在1500字以上,调查研究报告应在5000字以上

4.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中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第四款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效果较好,并能够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的规定,不再作为破格申报条件

5.浙人专〔2003〕104号文件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中的第六款,修改为“除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外,具有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之一”

6.为鼓励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使评价工作进一步向对申报者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评价转移。凡在会计专业工作岗位上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均可申报(原浙人专〔2003〕104号文中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与此相应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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