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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范文大全

第一篇: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

—不足及改善建议

内容提要:

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2007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法短线交易规定的内部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很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竟然还能逍遥法外。可见严格执法是一件迫切的任务。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及内幕信息泄露现象严重

信息披露不真实与内幕信息泄露已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真实;更有甚者,有意不披露真实的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使之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弟董德伟、其好友赵书亚,后二人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可以看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信息泄露己到了为所欲为的境地,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监管主体形式上集中但实际上多级化

形式上的集中与实际上存在的多极监管主体,难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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