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再生育所需材料
1、夫妇双方再生育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必须复印在一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两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第一个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张)。
2、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区县以外)的,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的男方与女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必须附上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的“病残儿”认定结论。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
二、
三、
七、八项的,必须附上村(居)委会证明和三份以上调查旁证材料(其中必须具备村、组长的证明材料)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子女(包括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5、符合《条例》第十四条
四、
五、六项的,必须分别附上《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和相关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十一项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不孕症”的认定和区县民政局批准的收养证明。
7、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
九、十项而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必须附上当事人调查笔录和两份以上的旁证笔
录(户籍地和常住地至少各一份)。
8、符合《条例》第十五条
一、二项的,应附上《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妇双方婚史、生育子女(包括再婚前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以上是宜县人口发„2011‟37号文件关于再生育申报的最新要求,请各乡镇办理人员认真学习,互相转告,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以上规定需调查材料的必须具备调查材料,没有规定需要调查材料的,可以不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篇:再生育指标申请所需资料病残儿父母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连续三年以上的病例(包括门诊病例)
2、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3、夫妻双方申请书
4、户口本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7、母子二寸合影三张、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再婚初育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初育一方的户籍证明、初婚初育证明
6、离异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7、结婚证原件
份
9、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收养夫妇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证原件
6、平凉市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安排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7、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未完,全文共3272字,当前显示10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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