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
1、参保单位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四份,超过单位申报期限的需加报职工本人或工会组织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2、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工伤认定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
4、受伤后所有到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全部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等;颈椎、腰椎外伤需提供受伤之日起一周之内的ct、核磁(mri)影像片(不能提供x光、cr片)及病历,超过一周的影像片无效。
5、事故详细经过;
6、受伤职工、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亲属申请另附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上需贴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7、相关的证人证言,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每位证人需单独用a4或16开纸手工书写(打印证明无效),并在证明结尾处签名按手印,注明时间,联名证言无效);
8、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自驾机动车受到伤害的,还应提交驾驶证及行车证。上下班途中事故附路线草图。
9、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10、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业务合作单位出具的事故详细情况说明或者公安机关证明、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二篇: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职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安徽省实施办法》(省政府169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关于委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时间:(受理辖区内未参保单位工伤认定)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到社保部门网站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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