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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操作报告

为了更好的了解法学专业领域的基本概况和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技能,提高对法律专业的认知度,为毕业后走向社会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2010年7月12日至15日这三天内,我与同组成员分别前往昌平法院、海淀法院等法院旁听了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多个案件。虽是短短的三天法院旁听,却让我受益匪浅。

观摩各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让我了解到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而且在这过程中也让我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中案件审理相结合;不仅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以后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具有显著的示范性,对未来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更是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同时,也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7月12日,我去昌平法院第六法庭旁听了一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关于质证阶段的审理。我们知道,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质证阶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来说,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质证,一来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体现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二来可以向法庭揭露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说明对方提供的证据只有很弱的证明力。

对法庭而言,通过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究竟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句。而在这场庭审中,看似简单的质证过程却明显的蕴含了委托代理人的智慧,给我深刻的印象。主要有如下几点:(1)原告代理人提出的相关证据多达12条,除了通常思维能想到的明显证据外,其中一条证据是原告在北京城镇生活的暂住证,据此证明,虽然原告是农民,但被告也应当依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对原告进行赔偿。(2)两被告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更是表现出他的缜密,在质证过程中细致到一个字一个词,而且句句都有理可据、有法可依,一副胸有成竹的气势显然已经压倒对方,我认为这就是我的榜样,不用口齿多么伶俐,只要能命中对方要害,就已经标志着这场官司的胜利。

7月13日,同样是在昌平法院,我观摩了一场案件调解的全过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并且合法的前提下,审判长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主持了此次调解。虽然从开庭到审结短短20分钟,没有看到完整的庭审程序,令我有些失望,但是-1-

我不得不为法官的智慧和效率所折服。

我们知道,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它可以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在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少诉讼成本,调解是一种最好的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这也是以人为本的良好体现。这种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个“非黑即白”的判决,而是迅速、妥善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维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调解和审判,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纠纷,那么在同样都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何不采取一种更为人性化、更为和善的解决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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