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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房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同时,提供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如丧偶需提供由公证处开具的申请人放弃房屋继承的公证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没变更必需先变更婚姻状态)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单身的需提交婚姻登记处单身证明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去所在村(居委会)开具的住房证明;包括申请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楼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大票。(户籍地住房证明与居住地住房证明可开在同一证明中)。

5.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开具的住房证明;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6.收入证明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收入。其中有工作单位由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开具(并附有银行工资对账单或现金工资条)。无正式单位打零工由村(居)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证明;

7、无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可以替代的证明材料

8、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申请家庭成员,其年收入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

9、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0、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2.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劳动局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地税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3、未成年子女上学的学籍证明。(小学以上开,幼儿园不用)

14、如申请人名下有车需提供本人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大票,行驶证复印件(要印车照片页)

1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去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篇: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附表1);

(二)拆迁项目立项批文;

(三)拆迁项目用地批文;

(四)区政府或区重点办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

(五)经拆迁人盖章确认的拆迁项目模拟安置一览表

申请安置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附表1);

(二)拆迁项目立项批文;

(三)拆迁项目用地批文;

(四)区政府或区重点办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

(五)经拆迁人盖章确认的拆迁项目模拟安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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