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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

2011年05月31日17时33分57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食品添加剂”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做出全面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食安办《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的通知》(藏卫发[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市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行网络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案件查办及司法移送工作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和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藏食安办[2011]2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地区的案件由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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