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重点车辆管控的思考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再次对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的动态监管技术升级。公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由于它承载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重中之重,被称之为需强化管理的重点车辆。加强对这些重点车辆的管控,是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手段,也是交警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笔者就当前重点车辆源头监管现状、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如下:
一、目前重点车辆管理源头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市对重点车辆实行辖区管理,主要由交警大队车管所对本辖区的重点车辆实施监管。我辖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已基本形成了以安委会牵头,交警和安监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针对辖区重点车辆单位多、车辆多、运行路线范围广、路线长等特点,历下大队车管所抽调专门的警力建立重点车辆源头监管责任机制。首先,利用自主开发的“重点车辆管理系统”着力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工作;其次,派出民警到重点车辆单位了解车辆、驾驶人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每月召开重点车辆例会,通报检查情况并传达上级文件、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对重点车辆的严管查控,层层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辖区内重点车辆
违章率呈走低平稳态势,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点车辆源头监管难点分析
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货车等是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车型,因此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这些车辆的管理力度,但由于国家出台的涉及此类管理手段的法律法规少、内容不完善,再加上这些车辆运营线路长、流动性大,仍然是监管的难点。
(一)法律法规依据少,管理手段弱化。
虽然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将重点车辆单位及驾驶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法律法规却非常少,除了涉及客运车辆、载货车辆超载等有个别情形可依法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外,其他基本没有更有效的监管制约措施,权力和责任不相称,难以发挥应尽的监管责任。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是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是交通部门,而交通部门对其安全管理等问题却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监督管理、指导作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虽有源头监管把关责任,但手段却严重弱化甚至消失,过去行之有效的驾驶人安全教育审验制度已不复存在,重点车辆职业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管理措施没有区别,难以突出重点实施针对性管理。期间虽建立了一些管理办法或制度,但不具法律作用,有规无罚,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使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齐,管理效果差异大。
虽然重点车辆单位都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队长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但各单位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管理水平和效果相差较大。比如把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并重考虑的企业,会注重科技投入,聘请的管理人员均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日常管理措施比较规范,针对性、实效性强,工作成效明显,其安全责任事故及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很少,企业安全状况也较理想。而有的企业尤其是承包经营的车主,主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注重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较低,年龄偏大,业务知识欠缺,内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主观上就轻视甚至漠视纵容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有的盲目铺摊子,肆意开行超长途线路,驾驶员疲劳驾驶现象普遍,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
(三)驾驶人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教育效果不明显。
(未完,全文共8676字,当前显示1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