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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设计单位:

2012年2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现将此文件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通知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做法执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2、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当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3、请各图审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认真审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建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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