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局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
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技项目实施成功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称。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独立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第四条计划项目管理依法遵循科学、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五条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验收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计划指南、征集项目、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规定和任务书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1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规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七条五年科技计划(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年度科技计划主要根据五年科技计划(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一)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应当以知识、技术创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科研成果和共用技术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优势领域、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
(二)科技攻关计划,应当以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以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实施项目形式为主。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应当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科
2
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应当以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目的。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体系等公共科技体系建设项目。
第九条计划的实施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的重大调整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立项程序
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为。申请、评审、审批、签约。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计划,于每年底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未完,全文共11877字,当前显示14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